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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车险合同中应增加“先预支付”条款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3日作者:法制晚报

     多数保险公司“无责不赔” 已有法院认定其属无效条款 专业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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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最新一期《每周质量报告》报道,记者经对国内二十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合同进行查询,结果表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这项规定,几乎在这些合同中都存在,其中,只有个别词语之间存在一些细微差别。

  特别是当车辆发生事故,对方负全责而又不同意赔偿时,车主找到保险公司得到的答复经常是“您的车没有责任,跟您的保险是没有关系的。”最终投保人得不到赔偿。

  据悉,目前在北京、江苏和重庆的法院系统,常常会通过判决,认定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

  那么,“无责不赔”究竟是否合理?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呢?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和副主任张起淮两位律师。

  法律看点

  “无责不赔”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车险合同中应增加哪些条款? 如何监管才能使投保者利益得到保障?

  ●律师解读

  “无责不赔”实为“霸王条款”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起淮律师认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即无责不赔)的条款规定,从表面上看合理,但实际上属于“霸王条款”。

  张律师解释,“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的意思是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给予投保车主的赔偿额度是按照投保人在事故中责任的多少来判定的,责任多就多赔,责任少就少赔,没有责任当然就不赔了。

  张律师说,这个条款表面上看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这种合理性只表现在事故发生后,对方有钱赔偿,而且也同意赔偿的情况下。

  但如果对方没钱,或者是根本不同意赔偿,那这个条款规定就等于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那部分风险,转嫁到了投保人的身上。从这点上看,“无责不赔”绝对属于“霸王条款”。

  事实上,车主投保,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能让自己无后顾之忧,只要投了保,一切的事情都可以交给保险公司来负责料理。而保险公司最根本的责任就是应当化解投保人的风险。

  但保险公司关于“无责不赔”的规定,在受害人遇到致害人没钱赔偿或者不同意赔偿的情况下,就很吃亏了。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规避了责任,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行业审查应更加严格

  张金澎律师认为,必须加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合同条款的审查。

  车险中相应条款规定是否具有公平性,是否具合法性等,都应该由保监会严格审核。

  同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对车辆保险的市场进行不断规范和指导,使其更加健康。

  ●律师建议

  车险合同中应增加“先预支付”条款

  张起淮律师建议,在车险合同条款中,应该新增加一项“先预支付”的规定。

  当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虽然是执行“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的赔付原则,但应该在合同条款细则中再增加一项规定,就是说明无论投保人在事故责任中有无责任,有多大比例的责任,都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来先行支付全额赔偿。

  然后,属于对方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那部分保金,再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与对方保险公司交涉和索要。

  因为,两者都是保险公司,对赔偿的要求,赔偿渠道等都十分了解,而不应当由不懂行的投保人个体自己去主张赔偿。

  只有这样,才是真正对投保人负责。